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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复印流程
来源:姜堰市太宇医院    浏览:6437    发布时间:2012/3/22 13:58:17
        一、申请地点:医务科       电话:0523-88202986
        二、复印地点:病案室       
        三、复印流程:
     (一)归档病案:患者或其家属携带相关证件到医教科申请→凭复印同意书到病案室→缴费→复印→盖章。
    ( 二)运行病案:患者或其家属携带相关证件到医教科申请→所在科室医护人员将病历送达病案室→患者或其家属前往病案室复印→病案室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复印→加盖复印专用章。
       四、注意事项: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为加强病历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可以申请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人员:
    1.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申请人需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若为患者本人,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若为患者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患者的委托书。
        2、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的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医务科核定签字,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由病案室协助予以办理。
        6、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象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三)医院病案室按规定收取复印工本费:1.0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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